【案情簡介】
2013年10月,王某在一次某人才市場舉辦的招聘會上謀到了一份不錯的工作,到某設備銷售公司做倉庫管理員。去公司報到的第一天,行政部門領導拿出了一份情況說明,示意王某簽字。該份說明上寫著:“不要求公司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自愿放棄該權利?!惫镜慕忉屖抢U納保險費太麻煩,公司把這筆錢以“補助”形式發(fā)放給員工,這樣比較省事。王某沒多想就簽字了。最近,王某向當?shù)貏趧颖O(jiān)察部門提起勞動監(jiān)察,要求公司為其補繳自入職之日起至今的社會保險金。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誘騙勞動者承諾放棄社保違法嗎?
王某認為,自己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公司應當為其繳納社保。
公司認為, 王某自愿與公司簽訂了“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的權利”的聲明,而且,公司已經(jīng)將相應的款項以“補助”的形式發(fā)給王某,故公司無需為其補繳社保費用。
【案件評析】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故就本案來說,雖然王某承諾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但是,繳納社會保險既是勞動者要求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也是法律要求用人單位的一項基本義務。因而,可以明確地說,社會保險金的繳納與否是不能通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的。即使雙方有過約定,也得因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作為用人單位的公司應當依法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該公司卻抓住部分勞動者不懂法的弱點或者貪小便宜的心理,以發(fā)放“補助”的方式騙得勞動者在情況說明上簽字,向員工支付遠低于公司應承擔的社保費金額,規(guī)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當勞動者發(fā)現(xiàn)自己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要么通過行政程序,向社保部門、勞動監(jiān)察部門等單位投訴,要求敦促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要么通過司法程序,在無法補繳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至于用人單位誘騙勞動者寫下的諸如情況說明這類放棄法定權利的單方聲明,因該類說明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約定。
(作者:鄒慧敏。文章內(nèi)容有刪改。稿件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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