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人力資源 公積金
省直繳存職工:
根據(jù)住建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fā)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yè)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文件精神,參照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36次會議決議,結合省直實際,我中心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作出如下調(diào)整:
一、 提高貸款最高額度
符合省直中心貸款條件,借款人本人或夫妻雙方在省直繳存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額度以家庭為單位統(tǒng)一調(diào)整為60萬元。
二、 降低首付款比例
(一)職工購買除存量商品房外的其它住房
1.職工家庭購買首套住房,貸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價的20%。
2.職工家庭已擁有一套住房,再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貸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價的30%。
(二)職工購買存量商品房
1.職工家庭首次購房
①房屋建成時間未超過10年的,貸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價20%、同時不得低于評估價的30%;
②房屋建成時間超過10年的,貸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價30%、同時不得低于評估價的40%。
2.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
①房屋建成時間未超過10年的,貸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價的30%、同時不得低于評估價的40%;
②房屋建成時間超過10年的,貸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價的40%、同時也不得低于評估價的50%。
(三)不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已兩次使用公積金貸款或上筆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家庭發(fā)放貸款。
三、 簡化貸款辦理手續(xù)
1.借款人、配偶、共有人繳存基數(shù)與實際收入差異不大的,直接使用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代替收入證明,月還款額不超過繳存基數(shù)總和的70%;
2.借款人未婚、未再婚且獨立購房(無共有人)的,直接使用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代替收入證明,月還款額不超過借款人的繳存基數(shù);
3.借款人、配偶、共有人繳存基數(shù)與實際收入差異較大的,可以補充收入證明,月還款額不超過家庭收入(含共有人)50%、同時不超過繳存基數(shù)之和;
4.借款人配偶、共有人未繳存住房公積金,必須提供收入證明,月還款額不超過家庭收入(含共有人)50%、同時不超過借款人繳存基數(shù)。
四、調(diào)整存量房貸款期限
借款人購買建成時間未超過20年的存量商品房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借款人購買建成時間超過20年的存量商品房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5年。
借款人購買存量商品房貸款期限與房屋建成時間之和最長不超過40年。
五、繼續(xù)辦理“商轉公”業(yè)務
考慮到省直職工實際貸款需求,繼續(xù)辦理“商轉公”業(yè)務。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來源:河南省直住房公積金網(wǎng)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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