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人力資源 公積金 住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職工解決和改善居住條件,發(fā)揮住房公積金互助保障作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省直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建立賬戶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中心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經審核繳存人資格及合規(guī)房源,委托商業(yè)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下稱“借款人”)發(fā)放個人自住住房購房貸款。借款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能滿足需要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組合貸款由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組成。
第四條 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受托商業(yè)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fā)放和回收。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具有良好的信譽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有效身份證明的;
(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guī)定條件;
(三)購、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具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
(五)有不少于規(guī)定比例購建或大修自住住房自籌資金的。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須以所購自住住房作抵押。
第三章 貸款金額 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單筆最高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80萬元,特殊情況超過80萬元由中心貸審委員會審查無異議后,報管委會主任批準后執(zhí)行。具體貸款金額根據單筆貸款最高額度、借款人的貸款年限及還款能力綜合確定。原則上月還款額應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資總收入的50%。自籌資金的最低比例,由中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法律、法規(guī),結合貸款風險管理的實際需要確定。具體貸款金額不能超過規(guī)定的貸款成數。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分五年以下期、五年以上期,個案貸款期限由借款人申請。
第九條 組合貸款金額由中心和貸款銀行具體確定。
第十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長期限為30年,但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周歲)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加5年。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標準執(zhí)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請表;
(二)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
(三)身份證明;
(四)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證明;
(五)購、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等有關證明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中心交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貸款銀行應當按照實際貸款時間計算貸款利息。
第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償還貸款本息的,計收違約金;逾期貸款計收罰息。
第十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并經貸款銀行催收仍沒有償還的,貸款銀行應按照借款合同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由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提供保證的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授權由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吉林省直公積金網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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