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人力資源 公積金
各相關單位、各繳存職工:
為進一步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在我市房地產(chǎn)去庫存工作中的作用,根據(jù)《關于化解房地產(chǎn)庫存的若干意見》(吉政辦發(fā)〔2016〕23號)、《關于進一步促進住房消費穩(wěn)定房地產(chǎn)市場的若干意見》(長府辦發(fā)〔2016〕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現(xiàn)將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做如下調整:
一、取消以家庭擁有自住住房套數(shù)及所購住房面積作為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條件限制,職工家庭結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可再次申請,但累計不能超過3次。
二、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各產(chǎn)生1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記錄。
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記錄以2008年1月1日以后產(chǎn)生的為準。
三、職工首次或第2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
職工第3次申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
四、職工首次或第2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存量住房,房齡不超過5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房齡超過5年未超過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房齡超過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
職工第3次申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
五、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存量住房的,借款年限與房齡之和由不超過29年調整為不超過40年,但借款年限不得超過30年。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不變。
此通知。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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