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業(yè)績太差,用人單位順延試用期并在其轉(zhuǎn)正后以業(yè)績不達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兩個行為是否合法? |
【案情簡介】 2018年3月26日,王某入職A教育公司,任渠道總監(jiān)一職,雙方訂立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 在這3個月試用期間,王某沒有成功簽單,A教育公司認為該結果與王某簡歷所介紹的優(yōu)異銷售能力不符,遂在試用期屆滿時未予轉(zhuǎn)正,并送達延期考察通知書,約定將試用期延長3個月,即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 2018年9月30日,王某收到A教育公司發(fā)出的《試用期轉(zhuǎn)正通知書》,自2018年10月1日起成為正式員工。雙方并未溝通過績效考核任務和績效考核指標等問題。 此后王某的銷售業(yè)績一直墊底,沒有簽到任何客戶,A教育公司向其提出調(diào)崗。雙方未能協(xié)商達成一致。 2018年12月28日,A教育公司向王某送達解除通知書,內(nèi)容載明解除原因為王某在職期間業(yè)績不達標。 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A教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等,獲得支持。A教育公司不服裁決,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裁決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A教育公司是否應當支付王某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A教育公司解除行為是否合法。 A咨詢公司認為:公司與王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3個月試用期,但王某在試用期內(nèi)銷售業(yè)績?yōu)榱?,這與其簡歷介紹的優(yōu)異銷售能力不符,A教育公司延長三個月試用期,王某對此亦予以認可,且總計6個月試用期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A教育公司無需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另外,因為王某銷售業(yè)績極差,在職期間一直沒有簽到單,A教育公司不得不對其進行調(diào)崗,對此雙方?jīng)]有達成一致。王某于2018年12月28日提出離職,強行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因此該行為系王某主動離職,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王某認為:A教育公司與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A教育公司后出具的延遲考察期通知書又增加了3個月的試用期,直至2018年9月30日。這一點可以從自己后續(xù)收到的《試用期轉(zhuǎn)正通知書》得到佐證。該行為構成二次約定試用期,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A教育公司應該向自己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另外,雙方對調(diào)崗一事無法協(xié)商一致,A教育公司向自己出具的解除通知書載明了解除原因為自己在職期間業(yè)績不達標,該解除理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違法解除,所以A教育公司理應向自己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本案中,A教育公司與王某訂立有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后A教育公司以王某在三個月試用期間沒有簽單為由將試用期延長至2018年9月25日,這一行為屬于二次約定試用期,A教育公司雖主張王某對延長試用期表示認可,但二次約定試用期行為已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延長的期間不再屬于法定試用期。此外,根據(jù)《試用期轉(zhuǎn)正通知書》顯示,王某自2018年10月1日成為正式員工,可以認定A教育公司將王某的試用期延長至了2018年9月30日,A教育公司這一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向王某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另外,A教育公司向王某送達的《解聘通知書》顯示,A教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為王某任職期間績效未完成,但A教育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王某知曉績效考核任務以及在職期間未完成績效考核任務。即使王某知曉績效考核任務且在職期間未完成績效考核任務,A教育公司以此為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據(jù)此,A教育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應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條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藍海提示】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diào)以下幾點: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jīng)]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單方設定試用期限。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xié)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xié)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qū)別對待。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該期限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的。不管試用期之后繼續(xù)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禁止設定變相試用期。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diào),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以下六種情形均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一)勞動合同期滿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 (四)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五)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yè)的軍隊轉(zhuǎn)業(yè)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zhuǎn)干部隨調(diào)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內(nèi)容有刪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