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否認主動辭職,主張被變相辭退,舉證責任該由誰承擔?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 |
【經(jīng)典案例】 張某自1998年12月入職某投資公司,2021年3月21日,張某在微信工作群中指責他人憑借關系無需從事體力工作,發(fā)言激烈、用詞不當,嚴重影響了工作群的正常使用以及同事關系。張某最終被群主以多次發(fā)表不當言論為由踢出群聊。由于不在工作群中,張某在接下來的幾天內僅從事了固定工作,沒有接到任何領導臨時性安排的工作。 同年3月25日,張某向某投資公司提交手書《辭呈報告》,稱因家庭原因自愿請辭。同年4月2日,張某填寫《離職申請與審批表》,載明因自身原因離職,申請最后工作日期為4月5日。某投資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簽名。最終,張某于4月5日之前完成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xù)。 2021年5月,張某提起勞動仲裁,主張因被某投資公司主管踢出工作通知群,導致其無法接收到工作通知,屬于被變相辭退,張某遂要求某投資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18萬元。而公司表示,張某離職屬于自愿離職,不存在被公司辭退的情形,公司不需要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張某的主張未得到仲裁支持,張某遂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裁決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如何認定員工是主動辭職還是被變相辭退,舉證責任該由誰承擔?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張某認為:自己的辭職是被公司逼迫的結果。在工作微信群中的發(fā)言是遵循事實發(fā)表個人看法,而公司以不當言論為由將自己踢出工作群切斷了自己承接工作的渠道,理應屬于變相辭退。 公司表示:張某的領導將張某踢出工作群純屬是因為張某的發(fā)言嚴重影響了工作秩序和同事情緒,在多次勸誡無效的情況下如果放任不管會對其他同事和公司造成更惡劣的影響。但是踢出群聊的處理并不代表公司辭退了張某,張某的領導也從未有過這樣的想法,只是希望張某能冷靜下來,先行處理固定性的工作,等消氣后或者認識到自己言行的錯誤后,再行加進群聊。因此公司并未做出辭退張某的決定,張某的離職純屬自愿,公司無需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 法院認為,張某以被迫離職為由向某投資公司主張經(jīng)濟補償,應當對離職原因承擔舉證責任。張某確因與某投資公司主管發(fā)生爭執(zhí)被踢出微信工作群后提交了《辭呈報告》,但該報告對爭執(zhí)只字未提,反而是言辭懇切,明確表達了辭職意愿。張某若對被踢出微信工作群有異議完全可以向上級領導提出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救濟,但張某并未在提出辭職前就此提出異議,張某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jù)證實其系被迫離職,故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條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藍海提示】 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充分知悉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對用人單位的管理行為有異議,可以向上級領導反映或者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若因賭氣逞一時之快而行使單方勞動合同解除權,表示自愿離職,結果就可能是“凈身出戶”。 勞動者單方辭職后又反悔主張乃被迫離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訴求往往難以得到支持。 內容來源:珠海法院(內容有刪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