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典案例】
孫某系A醫(yī)院護士。2011年6月15日早晨,孫某從其居住地前往A醫(yī)院上班,7時許,孫某進入軌道交通站臺乘坐該線軌道交通,因雨天路滑,孫某在軌道交通站臺不慎滑倒受傷。事后,孫某認為其受傷的情形屬于工傷,要求A醫(yī)院為其申報工傷,A醫(yī)院應孫某要求向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經(jīng)過調(diào)查核實,認為孫某滑倒受傷事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認定工傷的條件,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孫某不服向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行政復議,上級機關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孫某仍不服,再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鹦姓V訟。
【爭議焦點&仲裁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孫某在軌道站臺滑倒受傷,是否屬于上班途中發(fā)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事故情形?
孫某認為,軌道交通的站臺是地面站臺,圍護結構敞開,造成下雨時雨水進入站臺極為濕滑。站臺和軌道交通工具均是地鐵運營管理范圍,由于地鐵運營公司運營管理不當造成其滑倒后受傷,責任在于地鐵運營公司,所以該事件屬于城市軌道交通事故范疇。
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任務,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證明”只能證明孫某在軌道交通站臺滑倒的事故屬實。對于孫某認為在站臺所受傷害即為城市軌道交通事故傷害的主張,由于其未與軌道交通工具發(fā)生碰撞,且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證實,也無法提供相關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對事故責任認定,因此孫某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的范圍。
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維持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律師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中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孫某雖然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與軌道交通工具并無任何關系,且孫某及單位缺乏能夠證明孫某受到的傷害屬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等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明材料。因此,孫某因雨天路滑而在軌道交通站臺滑倒受傷,并不屬于城市軌道交通事故。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司法機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為據(jù)。而本案中,孫某提供了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卻無法提供公安機關對事故責任的處理意見,故僅證明其在站臺上發(fā)生滑倒事故,無法證明其受到軌道交通事故。所以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認定的情形。
咨詢電話
400-699-7800
咨詢郵箱
news@blueseahr.cn
客服質(zhì)量反饋郵箱
bs-qc@blueseahr.cn